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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常见问答解答

文章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8-02-09    点击数:

     1考试录用公务员需要经过那些工作程序?

答:根据《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录用计划;

  (2)发布招考公告;

  (3)报名与资格审查;

  (4)考试;

  (5)体检与考察;

  (6)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2珠海市何时招考公务员,《招考公告》及职位表如何查询?

答:珠海市每年均按照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开展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一般一年一次,约安排在二、三月份左右接受报名,具体以每年的《招考公告》为准。《招考公告》及报考相关要求同时在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www.gdzz.cn)、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gdhrss.gov.cn)、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和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zhrsj.gov.cn)发布。

 

3报考公务员应具备什么资格条件

答:根据《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2)、(7)项所列条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4哪些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答:在我省,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具体以每年的《招考公告》为准):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5)现役军人;

6)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7)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8)自2011年以来参加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背承诺的人员;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目前,我省对公务员报考年龄有何规定?

答:目前在我省,公务员报考年龄一般规定如下(具体以每年的《招考公告》为准):

一般年龄为18至35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放宽到40周岁以内。

根据《关于调整公安机关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等文件规定,下列职位的报考年龄调整为:

(1) 广州和地级市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全省法检系统司法警察职位:18至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内;

(2) 公安特警职位:18至25周岁;

(3)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职位:18至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内。

 

6公务员报考有关于回避的限制吗?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凡存在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为招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报考人员均须回避,不得报考该单位的职位。

 

7报考资格条件中的“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答: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省直机关的人员,在省级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二级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市直机关的人员,在市级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二级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以每年的《招考公告》为准。

 

8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9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与职位相匹配等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考察对象在考录期间的表现情况,可以作为考察的一项内容。

 

10新录用公务员是否需要试用期?试用期不合格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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