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收费文件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2-09    点击数:

粤价〔2013〕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受鉴定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和技能鉴定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报考条件有专门规定外,职业技能培训不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前置条件,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不作为强制性培训并收取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报考条件有专门规定,可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前置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其收费按粤办发〔1998〕1号文规定执行,现有职业技能培训由省人社厅按规定进行清理,并于2013年8月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规定报我局审批。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专业理论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两部分,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申请人收取。技能鉴定费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各地应严格按省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其中专项职业能力按岗位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三、列入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工种按附件2的职业工种分类表执行,今后新增的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由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2. 常用通用职业(工种)分类表

                                                                       2013年7月1日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使用帮助|关于我们
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1011497号-5网站标识码4404000009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主办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粤公网安备44040202000517号